邵陽新聞網5月21日訊(通訊員 戴宏軍 蔣小琴)舉報人放棄舉報后,未及時收回或銷毀《舉報信》,致使《舉報信》在小范圍內傳播,侵害他人的人格權,受害方要求賠禮道歉等訴求,能否得到支持?來看今日案例!
基本案情
李某、鄧某系某小區(qū)租戶。2022年8月某天,李某、鄧某寫了一封楊某非法收取保護費的舉報信,準備向派出所實名舉報。同日,李某、鄧某將《舉報信》存放于物業(yè)公司負責人劉某手中,并要求劉某一同前往。在準備前往派出所途中,李某、鄧某在李某父親勸說下放棄舉報,但未將《舉報信》收回或銷毀。
幾個月后,劉某將《舉報信》交給小區(qū)A棟代理棟長謝某,要求其核實。核實過程中,造成《舉報信》小范圍傳播,一定程度影響了楊某的生活和人格尊嚴。楊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李某、鄧某賠禮道歉、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。
法院判決
武岡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爭議的焦點是,楊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?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,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本案中,李某、鄧某在沒有充分的證據(jù)證明楊某非法收取保護費的情況下,將《舉報信》存放在劉某處,雖然沒有將《舉報信》進行傳播的故意,但在放棄舉報后,未及時收回或銷毀《舉報信》,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《舉報信》有可能被傳播卻未能預見,造成楊某人格權受損,李某、鄧某應承擔侵權責任。考慮到《舉報信》的傳播范圍相對較小,法院酌定李某、鄧某在該小區(qū)A棟發(fā)布道歉聲明向楊某道歉、為其恢復名譽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(guī)定,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。本案中,《舉報信》在小區(qū)范圍內進行了傳播,造成楊某人格尊嚴受損,但并未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程度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楊某要求李某、鄧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。
綜上,法院依法判決李某、鄧某在該小區(qū)A棟張貼道歉聲明向楊某道歉、為其恢復名譽;駁回其他訴訟請求。
判決后,雙方均未提出上訴,現(xiàn)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說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條規(guī)定,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、姓名權、名稱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隱私權等權利。除前款規(guī)定的人格權外,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。
法官在此提醒,人格尊嚴不容侵犯,個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。如收到他人以書面、口頭等形式宣揚自己隱私,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自己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自己名譽等,要及時固定證據(jù),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。同時,自己應樹立正確世界觀、價值觀、人生觀,在發(fā)布有關言論、信息時合理把握尺度,既不能成為虛假信息的傳播者,也不能突破權利邊界,侵犯他人合法權益,共同構建風清氣正的輿論環(huán)境。